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素质教育通识选修课程(以下简称:“公共选修课程”),促进学生个体全面发展,为进一步做好公共选修课程选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课原则
第二条 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以本年级的教学人才培养计划为依据,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自主选择课程学习。
第三条 学生按照每学期公共选修课程选课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选课系统中完成选课。未选课者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
第四条 在规定选课时间内,正选前优先安排毕业生专场选课。
第五条 学生选课必须由本人完成,如委托他人选课,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 选课程序
第六条 公共选修课程选课分为正选、筛选、补选、退选四个阶段。
第七条 正选阶段。学生按照教学培养计划的要求,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课。
第八条 筛选阶段。依据公平原则,根据学生选课情况系统随机确定选课名单。以下三类情况予以优先满足:
1.毕业年级学生未修满公共选修课程学分者;
2.二年级学生未取得公共选修课程学分者;
3.三年级学生选修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不满4学分者。
第九条 补选阶段。学生查询选课结果,未成功选课的学生,可根据各课堂的剩余名额,再次补选。补选按选课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选课结果。
第十条 退选阶段。学生选课成功可试听所选课程,试听后不愿继续修读该课程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退选,过期不退选视为已确认选修相关课程。
第四章 教学要求
第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程教学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本科生院在每学期选课前发布公共选修课程课表供学生选课参考。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期间院(系)和任课教师可同步查看选课情况,选课结束系统关闭后,院(系)及任课教师可下载选课名单。
第十三条 学生一旦网上选课成功,在规定的退选阶段结束后,原则上不得再退选相关课程,须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考核,不得旷课,旷考。未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标注为“旷考”并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程的考核管理与必修课同等要求,严明考核纪律,凡考核违规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安排补考,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在后续学期再次选修该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未尽事宜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