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机械学院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编辑:发布:2014-09-02点击量:

机械学院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肩负着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重任。为配合学校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管理,流程清晰,特设立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是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培养研究生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和责任心,同时对研究生的职业道德教育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三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有利于缓解研究生在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但注重按劳取酬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了做好学院的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特成立学院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周莉萍

副组长  史铁林

    曾峥

第五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制定学院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岗位计划、工作实施细则和指南。

2、制定公开聘用规则、流程并进行协调招聘。

3、制定管理办法和学年度工作方案,审定学院年度岗位设置方案,检查工作执行情况,对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4、每学年组织助理岗位的申请、推荐、聘用和考核等各流程的运行。

5、汇总聘用情况,每月上报津贴发放清单至学校(包括工资变动或岗位变更情况)。

 

三、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确定

第六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包括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三种。助研承担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助教承担本科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试和评卷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助管承担各聘用单位的辅助性管理工作。助管与助教的工作量原则上为10小时/周。用人单位不允许安排与岗位职责无关的工作任务,否则,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的助理额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                   由教务科协助研究生工作组统计各系(中心)课程教学、课程建设及实验教学工作量,机关办公室统计研究生科、研工组、学工组及办公室、教务科、科研科助管的工作量,以此作为助教、助管分配的参考。

第八条                   助研岗位按照不同的学习阶段设立,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原则上只在硕博生(硕士阶段)和全日制学术型二年级及以上阶段设置,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在资助年限内都应设置助研工委。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获取硕士每月不低于300元博士每月不低于1200元的助研津贴。助研岗位不做另行分配和聘用。

第九条                     由院务会根据上述两项情况,依据工作量、各年级研究生助理名额(校分配名额)等具体情况确定各用人单位研究生兼任助理的数量,并确定岗位需求(数量)、岗位名称、岗位性质、岗位工作量及津贴额度。

    四、研究生兼任助理的聘用及规范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应聘时,可根据学校下发的应聘时间表,先应聘学校机关各岗位,再应聘学院各部门的岗位,这样可使学生最大限度地得到较多的岗位;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段,公布岗位需求信息及应聘时间,学生将按不同岗位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申请表》(见附件1)进行应聘;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原则上可一岗多人,即可有全岗、部分岗,津贴可以按工作时间(元/小时)计算;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每月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确定,可每月发放全部津贴,也可每月发放80%的津贴,学期末最后一个月,根据考核结果,将每月预留的20%一次性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聘用协议书》,协议书上必须有导师同意的签字,否则视为无效。学生须向导师说明助理工作的工作量,经导师同意,确保助理工作时间等。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应聘上岗时,要仔细阅读本岗位的具体要求,凡在工作时间上无法保证的不能应聘该岗位,否则可以辞聘。同时,学院将不定期对被聘人员进行抽查考核,若考核不合格,下次将停聘一次。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聘用上岗后,要按照用人单位要求,保质保量地做好相应的工作。否则,用人单位可提前半个月发出解聘通知。同时,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兼任助理工作,须提前半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解聘。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每学期必须认真填写《机械学院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考核表》(见附件2),由指导老师及用人单位分别填写考核意见,用人单位按照其工作表现给予相应津贴。对于助研的学生,由导师填写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量超过应聘岗位工作量时,可要求聘用单位支付超过工作量部分的津贴,否则,可辞聘工作或向领导小组投诉,帮助协调解决。

五、用人单位管理应尽义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利用各种机会,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研究生兼任助理进行业务培训及各类教育活动,引导、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和负责精神。

第二十条          每学期及时上报《机械学院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考核表》,内容要求详实,包括所布置工作内容,学生自评后由指导老师填写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不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综合抽样考核,若考核不合格,下次将酌情减少三助人员数量。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末以书面形式上报所聘人员的考核规程和考核结果,以及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岗前培训的情况,或相关的其他教育活动情况。学院将依据其上学期的总结情况确定下学期助理的分配额度。

第二十三条  若有投诉用人单位所聘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量极少或不能尽上述义务的,则院务会有权对其研究生兼任助理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聘用研究生兼任助理时所要求的内容布置工作,超过工作量部分,用人单位应自行另外发放相应津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聘用研究生兼任助理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生活较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机械学院2014年研究生兼任助理聘任工作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申请表》

附件2   《机械学院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考核表》


Copyright © 华中科技大学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 版权所有本网站所使用的方正字体由方正电子免费公益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