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开放

[制度]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设[2016]13号)

作者:编辑:发布:2016-05-13点击量:
<span style="font-size: 14px;">关于印发</span>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6年3月25日

  

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设〔2016〕1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我校、单台(套)设备账面原值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用于教学或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均应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鼓励设备账面原值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基本要求是:

1.通用设备年使用机时1400以上,专用设备年使用机时800以上;

2.技术档案完整,使用机时、工作记录及维修事项等记录真实、齐全;

3.机组人员配备合理,能保障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解决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校领导任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房产管理处、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按各自部门职责支持和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实行学校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分为校级平台和院(系)级平台两个层次。

第六条 学校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信息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实现仪器设备开放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

第七条 学校根据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保障配置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

第八条 学校支持院(系)在做好“专管共用”基础上,着力推进“共管共用”,即空间集中、管理集中的运行模式。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

1.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建设;

2.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建设管理;

3.网络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

4.组织制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并报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评价;

6.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的分配与管理;

7.协助人事部门抓好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

第十条 院(系)负责院(系)级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1.明确分管领导和实体平台负责人,建好支撑队伍;

2.统筹规划实体平台,优化管理机制,推进“共管共用”;

3.对仪器设备使用成本进行测算,提出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负责财务监管;

4.加强管理,确保院(系)级实体平台提供优质开放服务;

5.每年对本院(系)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发现闲置仪器设备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共享水平。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按照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任何费用;本校科研工作及校外单位使用仪器设备,收取使用费。

第十二条 实体平台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要求的不同,参考同类仪器设备市场服务价格,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校内、国内和国际用户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可由以下成本要素构成:

1.设备折旧费

2.水电费、办公费、房屋占用费

3.实验耗材费

4.人员费(工资、奖酬金、培训、差旅等)

5.设备维修维护费

6.技术服务费(模型与样品的设计、制作,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

7.管理费、税

收费标准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实体平台所在单位提出开户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财务处为其开设仪器设备收费专用账户。一个单位所有实体平台共用一个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实体平台对校内用户提供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时,供、需双方签订服务协议(或清单),协议(或清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所在单位、实体平台所在单位、所用仪器设备资产编号及名称(或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价机时数或样品数、收费总额。服务协议(或清单)供、需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用户凭协议(或清单)到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五条 实体平台对校外用户提供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时,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按《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加盖“华中科技大学测试化验加工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生效后,用户按合同约定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学期末根据各单位仪器设备收费专用账户实际到款情况核算其实体平台税后(税费由财务处据实扣缴)收入总额并进行分配。分配方式按照学校创收分配相关政策执行,其中返回院(系)部分的开支范围为第十二条中相关要素,可打通使用。

第四章 开放基金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用于补贴和支持实体平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根据学校实际下达开放基金预算,对各实体平台开放服务收入、机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成果)、人才培养、设备完好率、功能利用与开发等综合评价后,提出分配方案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其开支范围为第十二条中的相关要素。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对各实体平台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机时数、服务收入、服务质量(成果)、管理水平、人才培养、设备完好率、功能利用与开发等。考核工作采用各平台自评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条 对于综合考核优秀的平台,学校将在开放基金分配、仪器设备资源配置、实验技术人员晋升、公用房使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和奖励。对于综合考核差的平台学校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校设〔201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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