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仪器设备资源的有效配置,进一步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所指为单台或成套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统管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同时,鼓励对外开放,最大限度地发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各使用管理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面向校内外开放,为师生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所在院(系、所、中心、部、处)(下称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称设备处)负责监管。
第二章 购置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先落实其经费来源,经设备处处预审后,方可进行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六条 可行性论证主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见附件《华中科技大学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下称《论证报告》)。
第七条 可行性论证工作按申购大型仪器设备金额范围分级组织进行。
1.申购10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经设备处审核后,由使用管理单位主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2.申购4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内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3.申购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处长主持论证。
第八条 可行性论证采取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必须有技术专家3-7人参加。可行性论证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程序有:申购单位报告、现场考察、专家质询与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并签名。
第九条 购置审批程序:《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论证,经使用管理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报设备处审批。
1.申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4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处长审批;
2.申购金额在4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处长审批;
3.申购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处长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十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在《论证报告》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按《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购置进口大型仪器设备,按《华中科技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报批、报关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严格的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制度。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使用管理单位、供货单位以及设备处的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应根据用户招标书的具体要求与供货商在供货合同中的承诺,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外观检查、数量清点(含技术资料)以及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于《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报账手续。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最大限度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机组应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开放办法等,并将其张贴在仪器设备旁醒目处。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校内、校外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和功能开发等。由学校安排的教学用机不得收费,校内科研用机可按成本费(包括水电、材料消耗、仪器维护等)统一标准收费,以鼓励教师更多地使用学校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各使用管理单位据实提出,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报学校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审定,并在网上公布。各使用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并纳入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计算和考核内容。机组必须及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包括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故障、维修等记录),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年度使用效益情况报表。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机操作。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凡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可直接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预约登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安排。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
1.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维护保养规程,对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细心保养、严格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2.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维护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通电、局部检查和调整、更换磨损的零部件等;
3.仪器设备检查的主要内容:
(1)开机(预热)观察仪器设备运转情况,及时处理事故苗头;
(2)检查与测定仪器设备的性能、精度;
(3)检查仪器设备的防腐、防尘、防爆等。
每次维护和检查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在使用(维护)记录本上如实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并签名。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
1.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应仔细判断,确属仪器设备发生损坏,要及时组织维修,并做好详细记录;
2.维修工作结束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仪器设备性能、技术指标,填写测试验收报告,使用和维修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管理人员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所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设备处通报。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必须经设备处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由合作单位来函、校领导审批、双方签订借用设备协议后,方可借出。
第二十六条 免税进口的大型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要做到物尽其用,杜绝闲置浪费。确实不再需要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依据具体情况予以调剂使用。
第二十八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方能申请报废,具体按《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调剂、报废、处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以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动态管理。设备处每两年组织一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学校投入和调整仪器设备结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奖,以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加强对校内外开放服务,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对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同时对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优先给予考虑。具体按《华中科技大学大型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大型仪器设备闲置或设备利用率很低(通用设备年均400机时以下),学校有权将该仪器设备调剂到更需要的单位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华中科技大学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