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海外优秀学者来校访学,促进学校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及人才培养工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服务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特设立“喻园·家”海外学术大师暨海外访问学者项目。
一 、“喻园·家”海外学术大师访问项目
第一条 本项目所指“海外学术大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沃尔夫奖、拉斯科医学奖、威特勒森奖(地球科学)、普利兹克奖(建筑类)等各领域世界顶级奖项获得者;
(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过70周岁者,确因合作需要,可酌情放宽至75周岁;
(三)优先资助与我校有前期合作经历的学术大师的来访。
第二条 项目实施要求:
(一) 项目鼓励院系结合国家战略和各类重点研发计划,有计划有目标地聘请与本学科发展密切相关的海外学术大师来访;
(二) 海外学术大师来校访问期间可从事相关讲学、教学和合作科研活动。
第三条 本项目实行全年随报随批的审批制度,由国际交流处组织申报及评审。
第四条 项目资助
(一)往返国际机票:国际交流处资助学者从所在国(境)常驻地到武汉最直接航程往返公务舱国际机票,按实报销。
(二)住宿:国际交流处按照每天不超过680元人民币的标准资助学术大师在学校访问期间的住宿。
(三)生活补助:国际交流处按照每天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资助。
第五条 项目申报:本项目与“喻园·家”海外访问学者计划项目在同一平台申报,申报时在专家 “荣誉头衔/学术头衔”一栏予以注明。
二、“喻园·家”海外访问学者项目
第六条 本项目所指“海外访问学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外国护照或者港澳台地区身份证件;
(二)具有长期全职在海外一流高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长期全职在海外知名企业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
(四)以上(二)和(三)条件满足一项即可;
(五)能在校连续工作1个月及以上时间;
(六)有明确的来校科研或教学任务,计划有效可行。
第七条 访问学者分为两类:
(一) 高级访问学者:在海外高校及科研机构担任终身教授或终身副教授(或相当职务);
(二) 青年访问学者:在海外高校及科研机构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和助理教授(或相当职务)。
第三条 项目实施要求
(一)重点支持“双一流”学科所在院系聘请高水平国际学者和学校国际合作网络中战略合作伙伴高校的优秀学者;
(二)重点支持院系有计划地聘请国家重大科研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所覆盖的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领域的学者;
(三) 项目资助访问学者来校从事教学、合作科研等相关活动;
(四)高级访问学者在校连续工作时间至少为 1 个月及以上,青年访问学者在校连续工作时间至少为 2 个月及以上。
(五) 项目所聘学者在校工作期间应有明确的教学和科研目标和工作安排;
(六)项目要求院系能够为所聘请专家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所需的配套支持。
第八条 项目实行全年随报随批的申请机制。由国际交流处组织申报及进行必要的专家评审。
第九条 访问学者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课程教学(鼓励面向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开设全英文专业课程,可与本校教师合授完成);
(二)推进实质性科研合作(科研课题合作、共同指导学生等);
(三)联合发表论文(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序位,并在致谢部分列明由本项目资助);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含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五)共同申请大型国际科研项目;
(六)服务校内师资队伍能力建设(比如对方提供对等出访机会)。
第十条 项目资助
(一)往返国际机票:指学者所在国(境)常驻地到武汉最直接航程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按实报销;原则上,亚洲国家和地区不超过 人民币0.8 万元,其它国家不超过人民币 1.5 万元。
(二)住宿:国际交流处按照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0元的标准资助来访学者在学校内或学校周边住宿。在资助标准范围内(人民币400元/天)的住宿费用实报实销;超过资助标准的住宿费用可在学校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由院系承担。
(三)津贴:
1.高级访问学者:
根据来校时间分为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高访学者以及来校时间三个月以上的高访学者,具体资助如下:
在校工作时间在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高级访问学者津贴标准一般为税前人民币4万元/月,原则上不超过税前人民币6万/月。
在校时间三个月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原则上参照上述资助范围予以资助,但具体资助力度和资金来源需根据项目情况另行确定。
2.青年访问学者:
在海外一流大学及科研机构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学者津贴标准一般为人民币税前3万/月;
在海外一流大学及科研机构担任助理教授或相当职务的学者津贴标准一般为人民币税前2万/月。
(四)特别说明:
1.本项目所邀请学者必须在校至少连续工作一个月及以上时间,有明确工作任务;不足一个月时间的短期来访不属于本项目资助范围;
2.来访学者应保证其在我校每月20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
3.本项目只资助专家机票、住宿及薪酬,财务核销部分均按照财务处相关核销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不得变更,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施的,应书面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获准同意后可以延期一次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应由学者本人和本校合作教师分别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由院系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容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实施效果欠佳的项目,将影响院系今后同类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后将由国际交流处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给来访学者颁发“华中科技大学‘喻园·家’海外访问学者证书。”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